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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了车位无法正常使用
张先生是小区地下车库1号“标准车位”产权人,车位建筑面积13.34平方米。李女士、赵女士则分别是2、3号“微型车位”产权人,车位建筑面积9.23平方米。张先生认为,李女士、赵女士购买的是“微型车位”,却停放超长车辆,车身超过车位线,导致自己出行不便,存在安全隐患,于是将李女士、赵女士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判决李女士、赵女士停止侵占公共道路,排除妨害。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进行实地勘测,发现1号车位位于2、3号车位斜对面,2、3号车位的限位器已被拆除,李女士、赵女士所停放的车辆,在车尾部抵近墙面的情况下,两辆车的车头部分仍超出2、3号车位画线的专有面积,且超过地下车库道路通行黄线。法院:李女士、赵女士应排除对张先生的妨害
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认为,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。张先生提交的自驾车辆进入车位的视频显示,其在1号车位停放车辆时,既无超出专有面积,也无其他违规之处,2、3号车位所停车辆对其停放车辆有较大影响。李女士、赵女士在购买车位时,明知其购买的是“微型车位”,应知晓该车位是难以停放超长车辆,在拆除车位的限位器后,仍无法消除对张先生停放车辆的影响,故被告李女士、赵女士应排除对原告张先生名下1号车位的妨害。
法官提醒
目前,一些小区充分利用地下边角区域,设计了规格小于标准车位的微型车位。微型车位的使用空间有一定标准和应用范围,如果影响到隔壁正常尺寸车位的车主,那就侵害了相邻权,需要承担排除妨害的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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